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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新竹縣政府訂定之「新竹縣所屬各級國民中、小學〈含幼稚園〉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」1份。
2.本表係依據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」第12條規定辦理。查前開考核辦法規定:各校教師之成績考核,應按其教學、訓輔、服務、品德及處理行政紀錄辦理。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,詳加紀錄,且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。 3.教師考核應於每年一月初及六月初各考評乙次,並於每年1月15日及6月15日前考評完竣將本表送回人事室彙辦。(特殊優良事蹟請受考人繕打填寫,如不足請浮貼) 4.各處室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,並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之重要參據。 5.平時考核紀錄等級區分為五級, A:表現優異,足為同仁表率;B: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;C: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;D: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;E: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,經勸導仍未改進者。 6.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及平核考核紀錄表各1份。 ![]()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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